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1********,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1月肖某某挂靠辉南县**建筑工程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唐某某处以开票金额6%-7%的费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8组,金额为1709572.62元,税额为290627.38元,价税合计2000200元,该18组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税款。2018年12月,在税务机关调查辉南县**建筑公司时,肖某某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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