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11988********,**,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兰溪市**。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叶某甲(已起诉)在没有放贷资质、没有同任何网贷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下成立东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网贷业务,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为公司财务,负责员工业绩统计及发工资,并雇佣叶某乙(已起诉)为共青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负责业务指导,雇佣于某某(已起诉)等人为贷款客服,以拨打电话,添加微信的手段,利用“**E贷”、“**分期贷款”等虚假的贷款APP,结合事先准备好的话术以内部渠道、额度高、利息低、放款快、免征信、不下款不收取任何费用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伊某某、谭某某、周某某等人信任,先骗取被害人缴纳298元、399元的会员费接受其公司办理网贷,并雇佣李某某(已撤案)等人冒充贷款专员给缴纳过会员费的被害人推送各种在没有建立任何合作关系的网贷平台予以应付,待被害人要求退还会员费时,公司又以公司收取的是服务费为理由拒绝退款,并拉黑被害人微信,至被查获,叶某甲、肖某某等人从2018年10月6日至2019年3月30日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伊某某、谭某某、周某某等人会员费共计9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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