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肖振,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至6月间,犯罪嫌疑人肖振冒充事主曹某某的前女友在北京市海淀区**站等地,通过微信聊天转账等方式以事主前女友生病需要钱为由诈骗事主曹某某27250元人民币,后被抓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肖振冒充被害人曹某某(男,34岁)的前女友及其前女友的弟弟,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以曹某某前女友生病、欠钱等为由骗取曹某某人民币27250元。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被不起诉人肖振于2019年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肖振家属于2019年2月17日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7250元,被害人对肖振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肖振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曹某某陈述、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储蓄卡账户历史明细等,证明2018年2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肖振冒充被害人曹某某(男,34岁)的前女友及其前女友的弟弟,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以曹某某前女友生病、欠钱等为由骗取曹某某人民币27250元。
2.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曹某某于2019年2月17日收到肖振家人退还的人民币27250元,曹某某已对肖振表示谅解。
3.到案经过,证明肖振于2019年1月2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肖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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