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2********,汉族,本科文化,系中共党员,系怀化市**院工作人员(事业编制),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现住鹤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3月2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9月21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8月21日、10月21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11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3月20日在鹤城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9起,共骗取保险1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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