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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诈骗案)_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91********,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现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镇**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因被害人周某某想办理个人车辆贷款,经人介绍认识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2020年1月13日16时许,肖某某以办理车辆贷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收取周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但在办理车贷的过程中,因审核没有通过,导致车贷没有办理成功。后肖某某因个人经济状况窘迫,产生了诈骗周某某钱财的想法,遂编造谎言,以做假的银行流水方便办理贷款为由,要求与周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倒账。2020年3月12日下午,肖某某通过采用与周某某相互倒账的方式,骗取周某某30000元钱。2020年3月13日,肖某某又以做假银行流水的方式,先后与周某某个人账户多次进行倒账,因当天两人在倒账过程中算错倒账金额,导致当天肖某某实际上错误的给周某某多转了17075元,肖某某实际诈骗所得为12925元。后肖某某未帮周某某办理贷款,且周某某多次联系肖某某要求退款,肖某某采取故意与周某某断绝联系并跑路的方式躲避周某某,并将诈骗所得钱财用于个人花销。

2020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某退还了诈骗所得钱款,被害人周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肖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且肖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肖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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