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21967********,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住江口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江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江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2月24日至3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江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于2016年担任江口县高墙村村委委员期间,经江口县人民政府同意和《江口县2016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决定,2016年江口县完成农村危房改造6083户,其中坝盘镇高墙村危房改造90户。根据江口县坝盘镇委员会“[2016]9号”会议相关精神(各村自行成立农村危改改造施工队,服务于无能力自行建设或修建的危改对象,施工队受村委会、镇村管所监督管理),肖某某与高墙村村委会干部杨某某(党支部书记)、陈某某支部委员、副主任)、孟某某(村委委员)、裴某甲(村委委员)经过商议决定共同出资(以肖某某名义贷款13万元)组织施工队对高墙村部分危房改造对象实施危房改造工程,在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中,肖某某等人要求由施工队进行施工改造的危改户将政府发给危改户的危改资金交给肖某某(肖某某收取了危改对象的身份证及发放危改资金银行卡或存折)支付危房改造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危改施工完成后,政府实际分批次发放的危改补助资金共计482400元,肖某某从危改户的个人账户中取出政府发放的危改资金共计341700元,其中用于支付施工队的人工工资及施工材料等费用共计234072元,用于个人消费107628元,银行账户剩余140700未支取。肖某某既没有告知危改户施工的实际费用支出,也没有将剩余的危改资金和存折、银行卡退还给危改户,而是将剩余资金占为己有。直至江口县纪律委员会调查组对肖某某进行调查后,肖某某才将危改户的银行卡、存折(裴某乙本人取款3000元,实际账户余额共计137700元)和已用于个人消费的危改资金上交给纪委调查组。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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