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35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江西省永新县**乡**村塘**组**号。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同年9月,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就读于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某中学高三年级。在上述期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通过网络游戏平台、QQ群等寻找发布出售游戏账号的被害人,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商谈购买游戏账号细节,并要求对方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完成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便冒充第三方交易平台客服,以在平台上交易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对分别位于云南、广西及苏州市吴江区的被害人周某某、覃某某、李某某进行诈骗,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4064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已退出了全部赃款;双方当事人已于2020年9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被四川某职业技术学院录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星”手机、“小米”手机各1部(照片)等物证;
2.和解协议等书证;
3.证人肖某2、肖某3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覃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2020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认罪认罚、坦白、退赃并刑事和解、系学生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均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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