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单和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付晓莉,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被害人陈某某之子房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北戴河公安分局传唤,陈某某让男友齐某某找人疏通关系,想让房某某不被拘留,不留案底。齐某某便找到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帮忙。当天下午双方在北戴河公安分局门口见面,肖某某拿到了陈某某给的三万元好处费,便找北戴河公安分局民警,请托该民警帮助疏通关系,让房某某不被拘留,不留案底。该民警让房某某到刑侦大队自首,并且拒绝了肖某某的请托。肖某某在该民警拒绝其请托之后,隐瞒真相,继续将陈某某的三万元钱据为己有。2019年房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陈某某意识到被骗,多次向肖某某索要三万元钱未果,后向北戴河公安分局案。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三万元损失并获得谅解;其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三万元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戴河区人民检察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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