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农副产品商行,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镇淇塘社上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本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伙同黄某某在为杭州JR万豪送蔬菜期间,采用以水袋冒充蔬菜的方式,骗取钱款1.4万元。
案发后其已对被害人作了赔偿,被害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诈骗罪,但情节较轻,肖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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