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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座**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20年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被害人孔某某到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经营的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埠兴村春兰里13号“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购买了第19012期“福建36选7”彩票1张、“大乐透”彩票1张、“福建31选7”彩票2张,后孔某某回到四川过年。2019年2月18日17时许,被害人孔某某到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投注站内,将1月25日购买的第19012期“福建36选7”等彩票交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核验兑奖。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彩票终端机上核验后发现孔某某提供的第19012期“福建36选7”彩票中了1万元以上大奖,却向孔某某谎称彩票未中奖。被害人孔某某按照“守号”习惯要求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复制原号码购买最新的一期彩票,随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将新旧彩票分别摆放在终端机旁展示柜上,被害人孔某某因未中奖按习惯只取走新彩票,之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将中奖的第19012期“福建36选7”彩票收起。当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通过手机查询发现该彩票中了500万元大奖,害怕领奖会被处罚,于是将中奖彩票藏匿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座**室暂住处内。

2019年2月19日,被害人孔某某发现其购买的19012期“36选7”彩票中了500万元大奖,随后多次找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归还彩票,2019年3月1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将中奖彩票返还给被害人孔某某,取得其谅解。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19年3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涉案彩票的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孔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损害,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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