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村**巷**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对**乡**村实施征地拆迁,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采取隐瞒其公公陈某某于2009年3月去世的事实,提供陈学某某生前信息资料的手段,于2017年骗取了价值人民币10.31万元的政府拆迁安置房45平方米,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骗取价值人民币10.31万的政府安置房的证据存在疑问,且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确定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永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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