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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单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加平,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0120191012****。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2020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底至2013年中,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谎称要购买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镇**村**住宅项目。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由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被害人艾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双福三路华润二十四城茶楼里签订购买协议。后经共谋,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郭某某相互勾结,采用伪造购房订金入账单、伪造代收款委托书和购房款收据等手段,骗取了该处物业所有人艾某某等人的信任,使其于2013年3月将**住宅项目的十四套房产抵押备案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指定的成都**有限公司名下,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以此抵押房产向成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1200万元后潜逃。致使**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住宅项目的14套房子(建筑面积约3500平米,价值约3000余万元)被骗。

本院经审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自行侦查,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300万订金入账单由谁伪造。根据现有证据,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肖某某均否认伪造了入账单,且辩称所有贷款材料均由**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包装。因入账单原件未查获,且**融资担保公司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无法收集到案,涉案入账单由谁伪造未查清,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肖某某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查封的十四套房屋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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