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和曾某甲、王某某、曾某乙、莫某某、曾某丙、李某某、林某某、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12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3月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5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5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曾某甲(另案处理)组织曾某丙、王某某、李某某、曾某乙(均另案处理)、雷某某(在逃)、陈某某(在逃)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在桃江县桃花江镇竹业城其所租房屋内采取虚假平台投资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其与上线朱某某(在逃)所在的电信诈骗平台约定五五分成,共计诈骗张某甲、许某某等9人人民币2460496元。其中,曾某甲负责与朱某某所在的诈骗平台对接并结算分成,曾某丙、王某某、李某某、曾某乙、雷某某、陈某某负责在网络上用微信号加被害人微信好友并向其推荐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络直播间,待被害人加入直播间后,通过在直播间诱骗受害人到诈骗平台所控制的虚假投资平台进行投资,控制并获取受害人的财物,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张某甲123160元、许某某358020元、黄某某470770元、张某乙172320元、刘某某912600元、虞某某351000元、易某某10850元、张某丙61776元、方某某171990元。后因朱某某逃跑,曾某甲、曾某丙、王某某、李某某、曾某乙未能继续进行诈骗,其从朱某某手中分得现金60余万元,还有50万元分成尚未分到。曾某甲分给曾某乙75500元、王某某6万余元曾某丙55000元、李某某68000元。
2019年1月至8月,曾某甲组织王某某、曾某乙、莫某某(另案处理)在所租的桃江县***镇**城**栋*单元***室购买手机和微信号、添加微信号准备采取相同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于2019年8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其中,王某某、曾某乙、莫某某负责在网络上用微信号加被害人微信好友并向其推荐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络直播间,待被害人加入直播间后,通过在直播间诱骗受害人到诈骗平台所控制的虚假投资平台进行投资。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8月19日自曾某甲手中扣押作案手机98个、联想笔记本电脑3台,于2019年8月21日自曾某甲手中扣押金斯盾U盘一个。经统计,现场查获的手机内的微信情况如下:共计加有好友14528人,创建有名称的微信群67个,群成员1895人,创建无名微信群58个,群成员1230人。2019年7月18日至8月16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给曾某甲开车并给曾某甲、王某某、曾某乙和莫某某做饭。
2019年2月至8月,曾某甲与曾某丙通过约定六四分成,由曾某丙单独组织李某某和龚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在益阳市资阳区一小学附近租房后换至桃江县***镇**社区**巷***号民房准备采取相同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于2019年8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其中,李某某、龚某某、林某某负责在网络上用微信号加被害人微信好友并向其推荐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络直播间,待被害人加入直播间后,通过在直播间诱骗受害人到诈骗平台所控制的虚假投资平台进行投资。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8月21日自曾某丙手中扣押作案手机100个、联想笔记本电脑4台。经统计,现场查获的手机内的微信情况如下:共计加有好友4116人,创建微信群153个,群成员3087人。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2019年7月18日至8月16日,肖某某给曾某甲开车并给曾某甲、王某某、曾某乙、莫某某做饭,但没有参与实施诈骗且在事前、事中均不明知其他同案人实施诈骗,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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