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桂阳县城,虚构自己掌握便宜二轮摩托车货源,并能帮人购买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购车款13800元。
2018年12月7日,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8年12月9日,肖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全部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悔罪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