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巷**号,现住湖南省攸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为实施诈骗获取利益,从网上购买可以批量自动拨打电话的呼叫系统设备,并多次用他人身份证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小区电信营业部廖某某处以120元一张的价格购买电话卡400余张,金额49200余元。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将300余张电话卡用于自己的呼叫系统使用,然后以1角到1角2分每分钟的通话价格将该系统租给从事诈骗人员进行电话诈骗。诈骗人员利用上述电话卡和呼叫设备拨打诈骗电话,以无抵押贷款需要缴纳保证金等手段实施诈骗。其中,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1817596****号诈骗黑龙江籍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6586元;电话号码1814264****诈骗吉林籍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1114元。两名被害人被骗后分别向广东省珠海市公安机关和吉林省长春市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7月23日22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肖某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提供给廖某某的身份证36张、扣押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信号发射基站3台、手机卡41张、台式电脑1台、扣押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妻子人民币1万元。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情况为本案具体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员均未归案,实施诈骗的共谋、手段等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现有证据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扣押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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