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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650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北京**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未办理工商登记)成立,地址在长沙市雨花区**路**酒店8楼,张某某(已判决)系该公司股东,负责日常管理。同年4月7日,张某某安排周某某、刘某某(均已起诉)负责制作《信息登记》,安排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为公司前台,负责接待被害人。

作案方式是:某文化公司先搜集被害人联系电话与藏品信息,再提供给公司业务员。业务员按照话术单虚构身份,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向被害人了解持有的古玩藏品情况,并谎称有买家欲高价购买,骗得被害人到公司面谈。面谈过程中,公司总监、业务员及买家接待被害人,谈妥价格后买家提出需要进行鉴定才能交易。之后,公司业务员将被害人骗至**中心。在被害人支付高额鉴定费后,张某某在无任何鉴定资质的情况下,安排周某某、刘某某通过拍照、编辑、打印、盖章等方式制作虚假的《信息登记》交给被害人,鉴定结果为被害人的藏品系高仿或者是限制交易藏品,买家再以各种理由取消交易,以此方式达到诈骗鉴定费的目的。

2019年4月17日,被害人于某某通过湖南**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道**大厦**楼)王某某(另案处理)的联系、推荐,与买家进行古钱币交易,后按买家要求到**中心进行鉴定。在张某某的安排下,由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参与接待,再由周某某、刘某某制作虚假的《信息登记》,骗得被害人于某某以微信转帐方式支付鉴定费人民币23800元。

2020年4月22日上午,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其主动到高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息登记》等物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同案犯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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