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7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2005年3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日17时许,吸毒人员彭某某联系李某某购买1000元毒品冰毒,后李某某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欲向其购买1000元冰毒。当日20时许,肖某某微信告知李某某可以拿冰毒,后李某某与彭某某等4人驾车到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南门市场附近,李某某下车向肖某某购买了1000元的冰毒。当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路**号对开路边抓获李某某、彭某某,起获冰毒1包(净重0.79克)、手机1台、毒资100元。2019年12月3日1时30分许,民警在佛山南海区**KTV抓获肖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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