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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4********,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郑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二次(自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9日,自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

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8日,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开展第一次“扫楼2018”集中统一清查行动,清查中发现在梅列区兴化大厦**室,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郑某某、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等人通过微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明知吴某某要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情况下,仍帮其购买装有大量淫秽视频的移动硬盘、手机、微信号等资源,并帮其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微信好友资源,每天可添加300个微信好友,之后吴某某与肖某某用微信群发已标注价格(每部2到15元不等)的淫秽色情图片来出售淫秽视频,通过收取微信红包的方式来非法牟利,通过电脑登录微信后向购买者发送淫秽视频(已鉴定系淫秽物品)。从2018年10月至11月,吴某某等人已通过贩卖淫秽视频1427部,非法牟利9572.39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认定肖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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