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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贪污、行贿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职检刑不诉〔2018〕3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号楼**,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里**号院**单元**。因涉嫌贪污罪、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于2016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于2017年5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受**服务局全资子公司北京**A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理张某某及合同预算员邵某某的委托,负责为北京**A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建筑材料及设备,并利用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建材、负责市场询价、联系供货商、商谈价格和供货量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合同、提高材料单价、虚报材料、提供虚假发票、使买卖双方不见面等手段,分别于2007年-2009年间,以北京**建材厂的名义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建筑材料,从中侵吞差价款共计97300元,于2012年9月-2013年7月间,以北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给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石材,从中侵吞495830元,于2015年1月-2015年3月间,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服务局**号楼研发楼工程项目,通过抬高工程造价等手段侵吞686815元。

(二)涉嫌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3年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为顺利承包**服务局下属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景假日酒店的幕墙和装修工程、尽快拿到工程款,先后给予**公司总经理赵某某好处费共计13万元,其承包工程取得的收益归肖某某个人所有。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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