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兴**镇**村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华坪县兴泉镇**村委**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坪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2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2月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8日,丽江市财政局、丽江市林业局以丽财农[2015]205号文件下达2015年度省级木本油料产业发展项目经费,其中华坪县核桃提质增效任务数5000亩、补助资金75万元。项目下达后,华坪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县林业局产业办负责具体工作的安排。2016年,华坪县林业局产业办组织技术人员分两次到**村勾图,进行2015年核桃提质增效项目规划作业设计。经作业设计、评审、验收,在兴泉镇**村实施核桃提质增效1179亩,分12个小班在设计图上作出注记,注记小班号分别为1号至12号。实施方式为自主提质增效,每亩补助资金150元。2016年11月8日由县林业局通过银行卡转账进行兑付**村有关农户补助资金176850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村委会负责协助华坪县林业局将核桃提质增效规划设计面积落实到户。收集领取补助银行卡号,华坪县林业局依据**村委会上报的到户面积及银行卡号兑付项目补助。兴泉镇**村刘**等7名村干部在协助华坪县林业局实施2015年度核桃提质增效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犯罪事实:
1.在作业设计面积474亩落实到户过程中虚增面积套取2015年度核桃提质增效项目补助资金。华坪县林业局其中一次作业设计面积474亩,林业局产业办派工作人员到**村进行勾图设计时,**村委会负责协助产业办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时任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刘**安排分管林业的副主任肖**、**村8组和9组的挂片领导张**、护林员张某某带着工作人员去现场跑地块勾图。华坪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进行内业设计后,将作业设计面积474亩分小组返回**村委会。刘**、张**、肖**、朱**、张某某、陈**、关**7人经过在村委会口头商议,以村干部工作辛苦、待遇低为由,将7人的面积不同程度加大,张**安排张某某制作表格经众人签字后上报。其中,张某某上报**组面积*70亩,朱**上报三+组面积55亩,肖**以妻子贺**名义上报*组面积55亩,刘**上报*组面积79亩,张**上报*组面积95亩,陈**以丈夫高**名义上报*组面积45亩,关**上报*组面积50亩。以上7人上报面积连同村民黎**上报*组面积30亩共计479亩到户花名册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至华坪县林业局产业办,并按照每亩150元的价格领取了相应的补贴资金。后经华坪县林业和草原局复核,6名村干部及关**在作业设计图内实有面积168亩,在作业设计图外相邻实有面积97亩,合计285亩。其中:张某某户实有面积22亩,陈**户实有面积24亩,关**户实有面积45亩,朱**户实有面积24亩,肖**户实有面积19亩,刘**户实有面积54亩,张**户实有面积42亩、35亩。其余184亩为虚增面积,刘**等7人虚报补助金额共计27600元。
在作业设计面积705亩落实到户过程中虚报面积套取2015年度核桃提质增效项目补助资金。华坪县林业局另一次作业设计面积705亩,此次由张**和张某某带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到**村8组、9组进行勾绘,内业设计完成县林业局将作业设计面积705亩返回**村委会,张**负责面积落实到户工作,落实完8组、9组农户的到户面积后还有剩余面积,张**又以村干部辛苦为由,提议7名村干部一起将剩余面积均分,大家一致同意后,张**安排张某某制表、收集材料上报。考虑到张某某制作材料辛苦,张**提议多给张某某报5亩,大家同意。后,云发以其儿子刘*名义虚报40亩,关**以五保户罗**的名义虚报40亩,张**以其儿子张*名义虚报40亩,张某某以其丈夫付**名义虚报45亩,肖**、陈**、朱**以本人名义各虚报40亩。张**另以妻子廖**名义虚报35亩,补助款与张*名义虚报的40亩一并转入张杰账户。此次共计虚报面积320亩,补助金额48000元。
综上,刘**等7名被告人在核桃提质增效项目中共计虚报504亩,套取补贴资金75600元。补贴资金已分别转入上述申报人员信用社银行账户,被各被告人支取用于个人家庭生活开支。其中:关**虚报45亩套取6750元,刘**虚报65亩套取9750元,张**虚报93亩套取13950元,肖**虚报76亩套取11400元,朱**虚报71亩套取10650元,张某某虚报93亩套取13950元,陈**虚报61亩套取9150元。
在华坪县**委**委调查期间,7人已主动上交套取补助共计110100元,其中:关**上交13500元,刘**上交17850元,张**上交20250元,肖**上交14250元,朱**上交14250元,张某某上交17250元,陈**上交12750元。
本案7名村干部构成共同贪污犯罪,肖某某属于从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在华坪县**委**委工作人员到**村找肖某某做初核谈话时,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全额退赃,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且全额退赃,真诚悔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75600元人民币已随案移送至华坪县人民法院(同案犯刘**、张**已提起公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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