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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赌博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胡某某租用刘某甲位于黔西县**小区**路的自建房七楼的一套住房居住,期间雷某某向胡某某提议利用该租住房聚众赌博,胡某某同意后,雷某某雇佣工人搬运德州扑克桌子、筹码、发牌器等赌博工具到该房。2020年3月以来,雷某某多次邀约刘某乙、刘某丙、李某某、罗某某、刘某丁、郭某某等人至该房以打德州扑克方式聚众赌博,邀约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负责发牌,每次赌博有七、八人参与,赌资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雷某某、胡某某共同赌博,期间从赢家处抽取费用并由肖某某购买香烟、夜宵等供赌博人员共同消费,肖某某亦从中得到几百元的好处费。2020年4月10日凌晨5时许,该赌博窝点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德州扑克桌子、发牌器、筹码等赌博工具和七、八名涉赌人员。截止案发,该赌博窝点多次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郭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胡某某、雷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卷、人身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在雷杨聚众赌博过程中,多次充当发牌员,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赌博罪。肖某某无犯罪前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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