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张立安,广东省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称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粤R****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运载钻井工具到连南县大麦山镇新寨村河堤养殖场。中午13时30分许,肖某某在养殖场吃完午饭后准备返回阳山县黎埠镇,养殖场主人唐某某便步行至养殖场前的下坡路段,拟为肖某某打开养殖场的入口门卡。肖某某启动车辆跟随,后发现该车制动失控,车辆将前面的唐某某撞倒后溜行一段距离停下。肖某某下车看到唐某某受伤便拨打120求救,在送医途中拨打110报警。同日17时8分唐某某经连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连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合并失血性死亡;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鉴定,粤R****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取力器阀门开启,致使制动储气泄流,制动气压不足,制动失效,事发时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书面出具意见,要求从宽处罚肖某某。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等的鉴定意见予以证实,还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民事谅解协议书、申请书等书证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的粤R****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已返还被不起诉人肖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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