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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60********,汉族,小学文化,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又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云雷,男,江苏韵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连云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园区污水厂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及总排口规范化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2019年5月20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污水厂污水处理提标改造项目安装合同,2019年10月11日13时许,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灌云县临港产业区胜海污水处理厂进行施工作业,公司外包工人刘某某在罐体受限空间作业时未按规定作业,导致刘某某在罐体内烧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灌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符合烧死。

另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11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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