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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3********,汉族,高中文化,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2020年5月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6时许,钢筋工姜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文庭雅苑小区11号楼6楼建筑工地作业现场,违反施工单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钢筋绑扎时未佩戴安全带,不慎从6楼跌落至2楼的安全平网上,撞破安全平网落到地面导致其受伤,被送往医院后于4月29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系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赤峰市松山区文庭雅苑小区由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系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管安全的**,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文庭雅苑项目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救治,积极协调公司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2020年4月29日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姜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人民币148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另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属于过失犯罪,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事故发生后积极履行救治义务,其所在公司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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