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14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2019年7月5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12年入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7年担任该公司华东销售中心副主任,负责公司在福建等地的经销商的销售业绩管理、客户投诉处理等工作。2016年年中,同案人吴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经营的漳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客户多次投诉。肖某某在处理该问题期间,于2016年8月某天在本市天河区**路**酒家的包房内,收受吴某某现金6万元行贿款,并接受了吴某某提出的不要对**公司停业整顿的请托,为**公司谋取利益。2019年7月1日,肖某某到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投案自首,已退还6万元贿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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