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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占用农地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单位昌**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指挥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道**号。指挥长肖某某。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7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道**号,系昌**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指挥部指挥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昌**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指挥部、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9日,新建赣州至深圳**路**段**委的相关文件批复后,由昌**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公司)具体组织实施。2017年10月23日,昌**公司发包的赣州至深圳**路**段)GS****标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由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局)中标,后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施工场地红线内部分的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由昌**公司负责办理、红线外部分由中铁三局负责办理。

该项目在龙南县境内的里仁段和关西段分别由中铁**局下属单位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赣深****标项目一分部和二分部(以下分别简称一分部、二分部)负责铁路施工。2017年10月下旬,一分部和二分部组织人员和机械设备,分别进驻里仁和关西进行开工准备工作。2018年2月6日,中铁**局项目经理部认为准备工作已完成,向该项目监理方提出开工报告,后经监理方同意报被不起诉单位昌**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指挥部审核。被不起诉单位的指挥长、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明知该项目在龙南段红线内的林地未取得使用许可,为赶工期,仍组织指挥部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同意并报昌**公司核发取得开工报告,致使一分部和二分部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相继开工,造成大量林地被占用、部分林地种植条件丧失。

经鉴定,该项目龙南段红线内占用的林地面积为20.2897公顷,占用林地前的活立木蓄积量为645.579立方米。

2018年11月2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同意该项目使用林地181.2407公顷,其中使用龙南县境内的集体林地26.2664公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昌**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指挥部、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建设赣州至深圳**路**段)GS****标工程时,在没有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采取未批先占方式,在龙南县里仁镇和关西镇境内非法占用的20.2897公顷林地上进行铁路项目施工建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肖某某作为昌**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指挥部的指挥长,经传唤到案后配合调查,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该项目属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对完善区域路网布局,提高通道运输能力和服务质量,促进赣闽粤原中央苏区的振兴发展,带动沿线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且昌**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指挥部非法占用林地后,能够积极主动申请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并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同意该项目使用林地,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昌**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指挥部、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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