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2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住阿尔山市伊尔施**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找时任阿尔山市林业局**姜某某想要种植人参。姜某某随后安排阿尔山市林业局**员韩某某领肖某某去寻找可以种植人参的地点。阿尔山市林业局拟定造林承包合同,2017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阿尔山市林业局签订造林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肖某某一方必须从事造林项目,可以兼种药材,肖某某一方要保证土地用途不得改变,不得用于非林建设,不得破坏土地资源。合同对于整地方式、植树造林方式、林药兼种顺序、树木成活率未作约定。2017年6月份,肖某某雇佣倪某某当种植人参技术员。同时,肖某某雇佣钩机司机张某某及史某某等人,将林地上原有植被及根系全部清除,建成人参池子,播种人参,刚干活的时候防火站工作人员李某某去过现场,肖某某给李某某出示合同, 李某某看到有合同就让肖某某继续干活。其后,肖某某又雇佣工人在人参地里种植了1700多颗沼柳。2018年5月,肖某某用同样的方法又将其余平整好的土地种植人参,后栽种大约1000颗红松树苗、300多颗刺老芽。
后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涉案地块位于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林业局**林场76林班29小班,面积19.08亩;土地权属为国有林地,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林种为国防林;开垦林地种植人参改变了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肖某某与林业主管部门阿尔山市林业局签订植树造林合同,合同文本由阿尔山市林业局拟定,植树造林合同未对整地方式、植树造林方式、林药兼种顺序、树木成活率进行约定,涉案林地由阿尔山市林业局选定,在肖某某开地时,行政工作人员先前制止,在肖某某出示合同后,又允许种植。
综上,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没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主观故意,无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