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泰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41969********,汉族,小学五年文化,系黑龙江省**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4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 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泰来县**镇**村**屯承包800余亩耕地后进行旱田改水田工程,肖某某将旱田改水田的过程中取出的沙子堆放在24.13亩未更改的土地内。经鉴定:被鉴定地块截止到2019年2月1日,泰来县**镇**村肖某某挖损的土地已丧失耕地种植的基础条件,无法满足耕种需求,已构成耕地破坏。后肖某某将该地改成水田种植水稻。该案虽有鉴定构成耕地破坏,但作为旱田改成水田的过程,肖某某未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未实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因此不存在犯罪事实。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19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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