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6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委**号,住双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双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双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保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双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5日,被不诉人肖某某将双牌县塘底乡**村(现名**村)4组自己三兄弟所有的**山场杉树销售给张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卢某某四人,并签定了书面合同。随后,肖某某请**村村干部陈某某帮忙代写修路申请报告,并以**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加盖了公章,向双牌县林业局递交了该申请书。同年9月5日,肖某某在没有获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让买树老板张某某等人在**山场开工修路。在挖路过程中,大量渣土和其它废弃物被就地倾倒在路下,修路所经过的林地,其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被毁坏。经鉴定,修路所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6.1亩(其中公益林林地7.3亩,非公益林林地8.8亩)。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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