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林刑不诉〔2019〕8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4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邵阳县**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在邵阳县工商局登记成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L41*******,何某某占股51%,银某甲、银某乙、欧阳某某、周某某四人占股49%,法人代表是银某甲。2015年年初银某乙、周某某和欧阳某某陆续退股,何某某买下了他们的股份与银某甲两人共同经营至2016年9月。之后银某甲将自己的股份转给了肖某某,伍某某以自己的挖机投资,与何某某三人共同经营,法人代表变更为肖某某。经鉴定,肖某某入股邵阳县**有限公司期间毁坏林地总面积12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林地的表皮植被已经全部被破坏。
本院认为,肖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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