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街道**路**号**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29日湖南**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在2018年7月-2019年3月期间,天佑公司以醴陵天瑞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向社会公众2%的月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人数达100余人,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业务团队负责人陈某甲(已判刑)负责管理整个业务团队,拿所有非法吸存金额的5%作为提成;行政经理李某(已判刑)负责公司运营,业务员谭某某、杨某、谢某、陶某某、周某、谭某某按其所谈业务的25%提成。2019年4月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肖友崧到建设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肖友崧自称受雇于贺某某,但案卷内没有贺某某的供述;贺某某与肖某某的商量或者安排工作的过程无法查清。因该案已退补两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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