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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小区,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任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达市六道街开发圣景国际小区楼盘,2010年10月份,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小区内降水工程承包给安达市**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蒙某某,因未支付蒙某某工程款,蒙某某于2013年11月份在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通过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安达市**有限公司工程款1160万元,后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支付其工程款,2015年9月,安达市**有限公司法人蒙某某通过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圣景国际小区5号楼1-3单元,共104套住宅全部查封,2015年12月份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肖某某将5号楼2单元302室、5号楼3单元1101室拨付给建筑商杨某某,3号楼4单元702室、4号楼4单元1201室拨付给建筑商汤某某,杨某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将5号楼2单元302室抵押给徐某某,5号楼3单元1101室抵押给李某某,2018年2月10日,汤某某将3号楼4单元702室、4号楼4单元1201室当人工费拨付给黄某某和安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主观上知道5号楼的三个单元104套房屋被法院查封,存在故意,客观上肖某某将查封的5号楼104套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拨付给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抵工程款,并将其中28套房屋送交政府平台出售,拨付行为只是通过表格方式给予拨付,在查封期间没有实质性出售和买卖协议,案件卷宗中所有的购房合同均不是在查封期间内签订的,送交政府平台出售的28套房屋中的部分被查封房屋也是在蒙某某要求法院解除查封状态下出售的,卖房款归安达市**有限公司所有,因此肖某某客观上没有将查封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的行为。在法院查封房屋期满后,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所欠安达市**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全部给付。综上,肖某某上述行为,虽然主观上存在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故意,但客观上在查封期间内没有处置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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