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7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系衡阳市狩猎协会会员,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已过期,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另非法私藏了一支单管猎枪。2019年10月1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非法携带该单管猎枪与程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等人相约到衡东县**乡**村山林中去打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等人在山林中打猎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后被不起诉人一伙因未找到猎物而下山时,被出警的民警抓获,民警现场从被不起诉人身上缴获了枪支一支。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所持有的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以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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