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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乡**村委**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双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奉元敏,湖南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0746****。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二十多年前,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父亲肖某甲(已死亡)交给其两把鸟铳,其中一把已损坏。肖某某多次利用未损坏的一把鸟铳去打猎。2017年,肖某某儿子将该两把鸟铳丢弃到住房附近的草丛里后一直没有使用。2020年6月3日,公安民警到肖某某家中缉枪的时候,肖某某带领办案人员从其住房附近的草丛里找出交给公安机关。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持有的鸟铳其中一把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另一把已损坏,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枪支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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