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7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张某(另案处理)在本市五华区景兴花鸟市场内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一个象牙手镯,并于2019年02月以4700元出售给肖某某,2019年8月12日民警在曲靖市会泽县抓获肖某某并查获象牙手镯。经鉴定,属于一级保护动物现代象牙制品,价值4876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象牙手镯移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判后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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