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始检一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第**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平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始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始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始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0日18时左右,黄某甲、黄某乙、肖某某、黄某丙和朱某某等人听说有人在始兴县太平镇棠加村珠岭下电站附近山场放生了许多野生动物,便相约一起到该山场猎捕放生的野生动物。由黄某丙驾驶车辆,五人携带袋子到达该山场,到达后五人各自通过徒手捕捉的方式在该山场猎捕野生动物,一共捕捉了9只环颈雉、11只乌龟和15只中华花龟,经鉴定,被捕获的野生动物均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2019年11月16日,一群佛教信徒到始兴县太平镇棠加村珠岭下电站附近山场放生,而且放生的动物都是在清远和佛山等地的养殖市场购买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黄某甲、黄某乙、肖某某、黄某丙和朱某某等人猎捕的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的存在疑问,始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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