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5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19年农历十一月初二在洞口县罗溪瑶族乡安顺村境内的“白岩洞”山场放置猎夹夹老鼠等野生动物,2020年农历二月十八日肖某某到“白岩洞”山场收猎夹时发现夹到一只野鸡,但该野鸡已被野生动物吃掉,只剩下一只野鸡爪和野鸡毛在现场。经鉴定,肖某某猎捕的野鸡为鸡形目雄科属雄鸡种,数量一只,雌性,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禁猎期非法狩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能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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