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涟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涟源市***镇**村 “娥里冲”地段使用狩猎铁夹猎捕一头哺乳动物,经鉴定:肖某某猎获的哺乳动物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一野猪。
同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被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 掩埋笔录、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3.证人陈某某、廖某某、肖某甲、龚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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