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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二分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水库附近工地内。因本案,于2020年2月23日被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肖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乐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乐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左右,肖某某在乐东县长茅水库附近一座山上开荒时发现一条小蟒蛇,随即将其猎捕并带回家饲养至2020年2月。2019年5月始,肖某某多次联系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和林业部门,表示要将蟒蛇移交给相关部门,并于2020年2月28日将该蟒蛇移交给海口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经鉴定,肖某某非法猎捕的蟒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肖某某以饲养为目的猎捕野生动物后饲养23年左右,在案发前主动联系相关单位,自愿将该蟒蛇移交给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主观恶性较小。该蟒蛇经救护中心评估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现已放归自然,危害后果较小。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肖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孙德伟

                             书  记  员:王  于

2021年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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