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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11时许,兰考县公安局闫楼派出所民警在兰考县闫楼乡宋庄村走访时,发现肖五星家菜园内种植有罂粟苗,经现场清点罂粟苗为510株。经询问肖五星家510株罂粟苗为肖某某所种,经传唤,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罂粟苗是其种植让母亲吃菜的。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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