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8********,汉族,文盲,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3月8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7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查检过程中发现泉源头村的肖某某、朱某某在郯城县泉源乡驻地“万友电器城”后院内非法经营加气站点,营利5万余元。
本院审查认定:
2016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未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与其丈夫朱某某从郯城县子房液化气站购进液化气,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加价零售给他人,期间购 进液化气约9000公斤、价值4-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