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二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原在海口市经营**物流有限公司货运服务部,居住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林立德,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万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份至6月份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未获得烟草专卖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明知姜某某(另案起诉)无证经营香烟而通过物流方式多次帮其运输,肖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宁市公安局认定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姜某某从多处购买香烟销售,仅有部分通过肖某某经营的物流公司托运,扣押的单据仅能证明肖某某托运的是香烟,无法认定托运香烟的价值,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证实肖某某托运香烟的价值,故无法达到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
综上,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朱深云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