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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涟源市**办事处**街**会*组。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2019年7月1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谢鑫,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计一个月(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9、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涟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5年开始,李某某伙同吴某某、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等人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市场中进购中草药原材料及止痛消炎的西药,后在涟源市****办事处**街其住房内私自生产含有西药吲哚美辛片、盐酸泼尼松片成分的无标示药丸,并将这些药丸在涟源市三角坪市场二楼、涟源市交通路附近、娄星区民营市场附近等地进行销售。销售给了梁某某、梁某甲等人,销售网络涉及青海、辽宁、江苏、湖北、湖南、贵州、广东、浙江、海南、江西、广西、河南、四川、云南、福建、山东、北京、山西、重庆等全国17个省2个直辖市。民警和涟源市市场监督局进行联合行动中,当场查获大量无标识药品若干,账本,快递单,及各类生产制造假药机械设备及西药原材料。李某某、吴某某、肖某某在明知这些药丸没有取得国家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仍然对该药丸进行销售。经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李某某伙同吴某某、肖某某等人在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生产、销售的无标示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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