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陆续从恩施市屯堡市场、龙马市场收购无合法来源的王锦蛇、乌梢蛇、菜花蛇,通过中巴车托运的方式销售给尚仲明,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53399元。
2020年6月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主动到湖北省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投案。6月11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向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上缴赃款人民币39000元。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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