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陆续从恩施市屯堡市场、龙马市场收购无合法来源的王锦蛇、乌梢蛇、菜花蛇,通过中巴车托运的方式销售给尚仲明,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53399元。

2020年6月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主动到湖北省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投案。6月11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向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上缴赃款人民币39000元。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