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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行医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31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村组**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栋**室。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于2014年9月2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三千元,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中西医诊疗执业活动,于2017年7月12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以罚款100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肖某甲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于2014年左右起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门关铁路旁租房内非法行医。2014年9月2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被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三千元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2017年7月12日因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中西医诊疗执业活动,被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以罚款100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19日肖某甲因再次非法行医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乙、韦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犯罪嫌疑人肖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侦查、实验、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的事实。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对涉嫌非法行医罪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肖某甲非法行医行为未造成就诊人身体损伤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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