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村**组,现住安仁县**镇**村**组。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020年5月22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安仁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将本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2002年至2014年担任安仁县**镇**村**组出纳,系老屋组组委会成员之一,任职期间,肖某某以组委会成员身份伙同肖某乙(另案处理)等其他组委会成员以老屋组名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现已查明其参与组委会非法签订陈章生等41户建房户的土地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统计,组委会非法获利18余万元(详见北郊村老屋组日光小区出让宅基地人员调查情况一览表(肖某某)。
另查明,2011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非法转让日光小区顺丰快递第二排的一缝地基给谭柏华,非法获利5万元。
案发后,肖某某自动投案,并主动退赃3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伙同安仁县**镇**村**组其他组委会成员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由于组委会的账本及历年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征地协议未能提取到案,致使其参与组委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实际非法获利数不能全部查清,目前根据部分查清的事实认定为18万元;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个人非法转让一宗地给谭柏华,受让方谭柏华称支付了转让费30万元,而肖某某则称转让费为5万元,由于缺少其他证据佐证,故只能采信该宗地转让费为5万元的事实。因此,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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