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团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9月7日;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2月2日)。
团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月,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邹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易某某、刘某某合伙成立黄冈市**建材有限公司,目的是为了在**镇**村河道内开采黄砂获利。后该公司股东在明知该公司无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2017年9月两次与邹某某签订协议,以每年收取65万元承包费的形式,将黄砂开采权承包给邹胜堂。邹某某、肖某某与曹某某、易某某四人出资65万元上交给公司,公司按照参股比例进行分红。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邹某某、肖某某等人多次在**镇**村河道内盗采黄砂进行销售,共计非法获利24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团风县公安局认定的肖某某非法采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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