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镇**村**栋**房,电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牌号为94****)载着受害人肖某乙沿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至儒传村公交车站路段处,从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与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轮式挖掘机发生碰撞,肖某乙当场死亡。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肖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肖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