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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9月30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14日至3月13日,2020年4月28日至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日至2月15日、2020年4月14日至4月28日、2020年6月29日至7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7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源公司)注册成立,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为公司法人代表,其父亲肖荃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年10月27日,肖荃友在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以汉源公司名义与汉寿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建设生态食品加工生产线项目合同,计划由汉源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获取150亩土地使用权后在太子庙投资2.5亿元建设生产加工车间、仓库、科研、办公等配套设施,生产液态豆制品等。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汉寿县国土部门先后两次对规划用地挂牌拟出让,但均因肖荃友无能力交纳保证金导致流拍。肖荃友在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被害人代某某、陈某某等人签订项目工程建设合同,骗取代某某、徐宏波等人工程保证金605万元。其中被不起诉肖某甲受肖荃友安排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155万元。所得工程保证金被肖荃友从汉源公司账户转出,挪作他用。2019年1月20日,肖荃友、肖某甲在无法履行合同及退还工程保证金的情况下,逃跑至湖北武汉,并变更联系方式进行逃匿。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损失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雷某某、陈国付等人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陈某某、刘建清等人陈述;4.同案人肖荃友及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情节,并考虑其为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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