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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陈某某、肖某乙、肖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退回会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会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5日补充侦查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会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月起,陈某某、肖某乙合伙出资在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附近租下一套房子成立工作室,并招募肖某甲、肖某丙、郑某某等人,在网上注册虚拟微信号售卖给他人获利。陈某某负责购置手机、电脑等设备以及寻找卖家贩卖微信号;肖某乙负责招聘员工,日常工作的监督及员工工资的核算与发放;肖某甲负责管理工作人员、收集数据、代发工资。自2019年*月至2020年*月,陈某某等人购置200余部二手手机注册、出售虚拟微信号*万余个,非法获利8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会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会昌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理。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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